特區政府《公報》昨日刊登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,公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、設施及設備要求,下(4)月起生效。
該要求列明,動物診療活動場所須具備以適當方式劃分的具不同功能的間隔,且須佈局合理,並設置提示標識。
場所須接待及候診區,須為獨立區域,其中,診療區,須為獨立區域,並具備獨立間隔的診療室,每間診療室須具備診療台和洗手設備;藥物存放區,須設可防止一般公眾或未經許可人士進入的阻隔設施,並具備適當存放藥物、疫苗及試劑的設施及設備,尤其貨架、櫃、容器,以及設置溫濕度計;如存放低溫保存的產品,須具備冷藏設備,並配置溫度監測裝置;
如場所內提供外科手術服務,除須具備基本間隔、設施及設備外,尚須設手術區,該區須:具備獨立間隔並可與外界完全隔開的手術室,每間手術室須具備手術台、手術照明設備、手術器械台、麻醉設備、急救設備及監測設備;具備設有監測設備的術後復甦及麻醉後護理區域等。
若場所涉及繁殖犬隻,要有面積不少於十平方米的獨立犬隻活動區;涉及售賣或寄養犬隻,活動區不得少於兩平方米。繁殖犬貓的場所並要有獨立的交配、生產及哺乳區。
特區政府《公報》昨日公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和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間隔、設施及設備要求。圖為市政署巡查本澳寵物店。(資料圖片)